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2019-08-27| 发布者:

 

为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其勤奋向上,勇于创新,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新世纪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是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具备参评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条  学校设有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校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思想品德奖学金、社会工作贡献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科学研究奖学金,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评奖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指导和审核工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学院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

 1.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大学生德育测评在本学院排名前5%,思想品德奖学金获得者;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综合测评专业排名前3%,学习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3.努力创新,科研成果显著,科学研究奖学金获得者;

 4.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文体活动,表现突出,文体奖学金获得者;

 5.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工作成绩显著或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工作贡献奖学金获得者;

 6.参加重大国内外交流、竞赛活动,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良好声誉,一般指取得证书,或被新闻媒体报道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7.奖学金评定人数:每个学院推荐候选人2人,全校评选10人;

 8.奖学金金额为5000/·年;

第六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并通过相应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奖学金的等级标准、比例与奖金额度如下:

等级

金额(/·)

比例

综合测评专业排名

平均学分绩点

一等

1000

5%

10%

3.0

二等

600

10%

20%

2.8

三等

300

15%

50%

2.5

第七条  思想品德奖学金

 1.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大学生德育测评在本专业排名前10%

 2.维护人身及公共财产安全,舍已为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受到表扬或表奖;

 3.奖学金金额为300/·年。

第八条  社会工作贡献奖学金

 1.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工作成绩显著,或社会兼职工作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赞誉;

 2.社会工作贡献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总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300/· 年。

第九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

 1.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三等奖或院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奖励,并在文体测评中本专业排名前10%

 2.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总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200/·年。

第十条  科学研究奖学金

 1.有较强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在发明创造、科技实践、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成果显著;

 2.申请学校大学生科研立项、按期结题的项目主持人;

 3.符合《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大学本科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获奖学生,奖金不兼得;

 4.奖学金金额为300/·年。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评定

 1.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年九月份进行,由学生处负责指导,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2.学院根据各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要求制定本学院具体实施细则,于每学年开学三周内提出初评名单和事迹材料。初评结果应向学生公示,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公示期7天。经公示后,学院领导小组应将无异议的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核,经学校研究讨论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为最终获奖者;

 3.获得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本科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获得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均颁发《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发放

 1.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由学院按统一格式造册报电子文档,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送财务处,各项奖金均以学院为单位一次性发放。

 2.获校长奖学金者不兼得其它各单项奖学金;各单项奖学金之间可以兼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各种奖学金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2.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1门以上(含1门)考核不及格者;

 3.无故不交学费、宿费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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