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不断优化学科结构,提升学科建设整体水平,发挥绩效在推进学科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绩效导向,提升质量;分类指导,特色发展;动态管理,争创一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硕士授权的一级学科(以下简称“一级学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一级学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为组织实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一级学科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一级学科绩效考核、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各一级学科依托单位是承担一级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一级学科建设工作,加强组织保障,营造良好建设环境。
第六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是本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赋分标准
第七条 一级学科绩效考核评价分为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两部分,客观评价权重为85%,主观评价权重为15%。客观评价分为基础性成果评价、标志性成果评价和学科评估结果评价三个模块;主观评分分为专家评价、职能部门评价和学科互评三个模块。
第八条 客观评价主要根据一级学科建设的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对照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核定一级学科客观评价得分。客观评价中基础性成果评价权重为40%,标志性成果评价权重为30%,学科评估结果评价权重为30%。其中,
基础性成果评价:根据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情况对一级学科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学科属性不同,分别设定理工类、文科类和艺体类三类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每类考核指标体系均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主要观测点三个层级构成。
标志性成果评价:根据年度学科建设标志性成果产出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引育人才、新增国家级项目、获批国家级科研平台、获得高层次奖励等提升学科建设水平类指标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突破核心技术、服务“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和“一带五基地”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类指标。
学科评估结果评价:直接应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全国一级学科评估结果,按照公式计算考核分数。
第九条 主观评价主要根据各学科自评报告和答辩情况,核定一级学科建设主观评价得分。主观评价中专家评价权重为60%,职能部门评价权重为30%,学科互评权重为10%。
第十条 一级学科绩效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和赋分标准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一级学科绩效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建设周期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时间于当年十二月底进行,建设周期绩效考核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一级学科年度绩效考核程序:
(一)绩效自评。各一级学科按规定时间填报《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硕士授权一级学科年度绩效考核基础数据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
(二)客观评价。根据客观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赋分标准,对一级学科建设成效进行基础性成果评价、标志性成果评价和全国一级学科评估结果评价,得出学科客观评价分数。
(三)主观评价。根据各学科绩效评价报告和答辩情况,对一级学科建设成效开展专家评价、职能部门评价和学科互评,得出学科主观评价分数。
(四)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一级学科绩效评价客观得分和主观得分,计算得出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确定初步考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各学科填报的数据和支撑材料要真实、准确,对填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数据不实的学科,查实后取消本学科当年考核成绩。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一级学科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一级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
良好: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一级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
合格: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一级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
不合格: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一级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一级学科动态调整和学科建设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显著的学科,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学科,减少支持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